Article 15

In force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安全总监应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具备本行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有五年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鼓励和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