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印章、账目、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好交接手续。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收回。

没有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