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挪动和损毁、刻划、涂污长城保护标志及其保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倒卖长城砖、石碑石刻等长城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