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范围内、长城沿线的村镇、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点段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以及长城的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等。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