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旗县区、乡镇(街道)应当成立平安建设(社会治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动、督促落实、监督考核辖区内的社会治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理工作。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