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在两湖流域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废液,在河湖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倾倒、填埋废弃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