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河流、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两湖保护主管机构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定期组织湖泊、入湖河道清淤,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由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