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专利管理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以专利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

(二)许可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专利权的;

(三)改制、上市、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等涉及专利的;

(四)合并、分立、解散、收购、清算等涉及专利的;

(五)以专利权在金融机构进行质押的;

(六)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涉及专利的;

(七)专利涉讼的;

(八)接受非国有单位以专利出资、抵债的;

(九)其他需要评估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