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

职务发明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报酬的数额,按照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从实施专利的税后利润、税后专利许可使用费、税后专利转让费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报酬比例执行。

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使发明人、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