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业主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