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条件具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设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建设单位注销或者未派人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电子投票等形式参与业主大会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直接送达业主;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参与业主大会表决的业主应当占住宅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