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涉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

(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三)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

(四)违反规定颁发、变更、收回、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经营权证的;

(五)不依法受理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