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农牧户进城落户的,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牧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农牧户进城落户后,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承包期内,承包农牧户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其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