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六)贪污、挪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附 则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