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防治。

前款所称机动车不包括铁路机车和拖拉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