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可以采用拍摄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记录,通过“浙里办”、12345热线、部门举报电话等途径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受理、核查、处理、移送、答复等工作流程,并对报告人、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报告、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