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港区内危险物品装卸、过驳、储存等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巡查危险物品装卸和储存区域,并根据危险物品特点对危险物品仓储经营单位的分类堆放、物品查验、安全设施、风险防控、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海事、海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港区内集装箱堆场危险物品联合检查机制。对危险物品瞒报、谎报或者危险物品包装不符合标准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