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设施、设备。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相应设施、设备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重大事故隐患排除情况。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后,生产经营单位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相应设施、设备。现场检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根据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由有关安全生产专家一同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