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者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统筹协调。

同一类对象或者事项涉及多个监管主体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实行联合检查,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