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新进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离岗三个月以上,以及其他行业、领域离岗六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或者书面形式,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鼓励大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可以向社会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