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本省上一年度气候公报。地级以上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发布本地气候公报。气候公报应当包括基本气候概况、气候资源状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