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五台山管委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个人挖沙、取土,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由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引进的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实施将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