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推行联合踏勘、联审联办、重点重大项目一次性联合告知和审批节点预安排等方式,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有关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组织的项目现场联合踏勘,需要及时出具意见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有关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依申请组织召开的联审联办会议,并出具书面意见;业务牵头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总结意见。
有关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召开的重点重大项目一次性联合告知、审批节点预安排会议,向申请人出具书面一次性告知单,并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确定的审批节点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