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说明。分组审议时,提请人应到会或者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被提请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须到会作任职前发言,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