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在副省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人选。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由主任会议另行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先任命为副省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省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代理省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出新的省长、主任、院长、检察长为止。

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