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未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或者未建立工作档案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的,依照《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十五条的规定,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正当理由,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参加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