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执法中查获的死亡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和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