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实施驱虫、排泄物处置等疫病预防措施。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必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收容、处置以及包虫病防治、狂犬病免疫接种等工作。
猫的狂犬病免疫参照犬只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