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制其他宗教用品,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出版管理部门准印许可。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