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加强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联合执法,督促和指导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湿地经营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