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Article 5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