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资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权属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落实分级分类保护要求;

(二)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

(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

(四)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宣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