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规定的城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在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开沟挖渠;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杂物;

(四)其他损害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乡公共供水安全的活动。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