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定期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城乡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水质安全状况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