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五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或者夹层;设置于建筑物的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Local Regulations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