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恢复、改善河道原有自然状态,构建互联互通的水网体系,提升河道防洪、排涝、供水功能;科学规划、有效使用南水北调、引黄等外调水,鼓励使用再生水,保障河道基本生态流量,增强全市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配水资源的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