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重点管理区内,每一户居民限养一只犬。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自行妥善处理。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销售、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