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三)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据国务院的批复文件确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变化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提供国务院有关批复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