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说明情况,答复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农场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被提名人员应当到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