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辅警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佩带辅警标识,携带工作证件。

辅警的服装式样、标识和证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应当与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标志和证件有显著区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购买、使用辅警制式服装、标识和工作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