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人大常委会任免下列职务: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三)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

(四)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区长提名,决定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五)根据市长、区长提名,决定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

(六)根据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八)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九)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任免厦门海事法院院长;根据厦门海事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