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人大常委会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审议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区长、秘书长、局长、主任,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命案,以及决定代理职务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做供职发言。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