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物业服务的规范和标准;
(二)及时向业主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设施设备的注意事项;
(三)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意见,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妥善保管业主资料信息;
(五)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和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维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相关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及时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管理相关数据信息;
(七)配合做好社区建设和治理工作;
(八)协调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及时处理物业使用和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