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接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泄露建筑市场主体相关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指定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
(四)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材料或者设备的;
(五)拖延财政评审和财政资金拨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