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配备的相关人员应当与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人员相一致。
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同等或者以上资格,更换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建、更换和人员实名考勤等信息录入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