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的经费、财产和国家及用人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其经费和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