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和街道、乡镇总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政府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