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社会保险、技能提升、职业发展以及其他事项,依法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专门就工资事项,依法签订工资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上一级工会。
产业工会以及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楼宇、商圈等企业、社会组织较为集中区域的工会联合会可以代表职工与相应企业、社会组织方面的代表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提出签订、变更集体合同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工会平等协商。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或者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