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建立的街道、乡镇总工会,区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下列条件,并报区总工会或者市产业工会批准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一)已经建立工会委员会;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办公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具有或者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其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