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本市构建和完善工会组织体系。上级工会组织加强对下级工会组织的指导和服务。
市、区、街道、乡镇建立地方总工会,设立管委会且规模较大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建立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可以建立市、区产业工会,在区级及以下可以建立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楼宇、商圈等企业、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不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任何组织,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